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本区献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静府办发[2005]2号
2005年3月12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2005年本区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2005年本区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卫生部“3至5年实现全国无偿献血100%,自愿无偿献血80%”的总目标,结合本市的血液供需现状和发展趋势,市政府确定2005年全市的无偿献血总量为30万人份(每人份200毫升),自愿无偿献血量力争达全市临床用血总量的50%。静安区的无偿献血总量为8699人份(每人份200毫升)。
为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提出2005年本区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献血工作职责
推进自愿无偿献血,不仅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挽救患者生命以及预防控制血液传染疾病的需要,也是培育城市精神的重要载体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抓手。辖区内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上海市献血条例》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继续积极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推动本区的献血从计划无偿献血向自愿无偿献血转变。
为此,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市容市政委、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团区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静安区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和协调。拟定《静安区自愿无偿献血三年行动计划(2005年-2007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并建立考核机制,创新工作机制,广泛动员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踊跃参加无偿献血。
区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以及户外广告、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献血的科学知识、献血的互助共济机制等,鼓励发扬人道救助精神,自愿无偿献血。
区监委、区建委、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司法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要根据
《上海市献血条例》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等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区卫生局及血液管理机构、采供血机构要在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等方面加强管理与服务。区卫生局、区教育局要密切配合,加强中小学献血知识教育。区红十字会以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推动自愿无偿献血。各部门、单位要把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计划,作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评比内容之一;要把无偿献血作为公民道德建设、青少年道德教育、创建健康城区等活动的一项内容,营造“我健康、我献血、我自豪”的氛围。各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和组织社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各单位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确保无偿献血总量的如期完成。
二、采取措施,推动自愿无偿献血工作不断进步
根据全市“自愿无偿献血量力争达到临床用血量50%”的年度目标,2005年,本区在确保无偿献血总量的前提下,自愿无偿献血量力争达到全区总献血量的50%。计划无偿献血的比例为:各单位职工人数的6%;各街道外来人口数的2.5%。
(一)加大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工作模式与工作机制的转变,加大对自愿献血者的组织、动员和招募力度,为推动自愿无偿献血积累经验。各街道办事处要为流动采血车提供停放场所、电源等配套设施。
(二)建好无偿献血屋,进一步方便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区有关部门要在无偿献血屋的用地、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区血液管理机构要搞好无偿献血屋的建设、维护和宣传服务。
(三)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和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群众团体要通力合作,深入社区、单位,广泛开展“迎世博、创文明、献热血”和“青春、点燃生命的希望--上海青年献血志愿者行动”等主题活动。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与医务人员发挥无偿献血的表率作用,带动市民由一次献血转向多次献血、由一次献血200毫升转向一次献血400毫升(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六个月)。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各种有效的动员和招募方式,力争在本区建立人员固定,定期献血的自愿无偿献血队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两支队伍。各献血单位要以人为本,关心自愿无偿献血者,培养和鼓励先进典型,对自愿无偿献血工作中的先进单位与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严格管理,依法维护、保障献血秩序和血液安全
采供血各环节管理的严格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献血和用血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各献血单位要建立献血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献血的现象,坚决制止献血后“高补贴”的行为,从源头和机制上确保本区正常的献血秩序。
区卫生局、区血液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加强对“献血单位领导签字负责制”、“现场查证签章制”、“责任追究制”、“献血单位回访制”等血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体系建设,严把体检、采血和检测三个关口,严防冒名献血,确保血液质量。
区卫生局、区监委、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血行为,切实维护献血秩序。
附件:2005年献血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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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单位2004年10月份缴纳养老金人数6%的比例、社区按流动人口2.5%比例下达献血指标 人份,安排在 月完成。请提前到静安区献血办公室办理预约献血体检日期。
各单位收到献血任务后,如献血指标有误,请在一个月内携带当月单位缴纳养老金人数资料,到区献血办公室进行核对。由于工作需要,需转到外区完成献血任务,请到区献血办公室办理转移指标手续。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注:静安区献血办公室地址:胶州路433号705室
邮编:200040
电话:62150678、62157309、32180170 62586667(献血预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