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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1

发文字号

浙财社[201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1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财社[2014]7号

2014年1月21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医改“十二五”规划目标,经省政府批准,2014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元,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两类六档地区转移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3元、193元、170元、129元、86元、46元。

  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工作要求,按照个人筹资与各级财政补助3:7的比例确定总筹资标准,足额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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