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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起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9-06-29

发文字号

陕卫疾发[2009]2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9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起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实施意见

陕卫疾发[2009]260号

2009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各单位: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面临的最大的又是可以预防的危险因素。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现就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提出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
  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我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总体目标是:2011年起实现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实施原则:分级负责,分步实施,逐级考核,评比奖惩。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面禁烟是控烟履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履约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并落实本地区控烟履约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到今年年底,建立健全从省到县各级控烟工作网络。各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成立本单位控烟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控烟工作。
  (二)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卫妇社发[2008]15号)要求,积极开展各项控烟干预活动,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我省卫生系统“创佳评差”、“文明单位”建设以及各项评优工作指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要为吸烟工作人员提供戒烟帮助。
  (三)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重视控烟能力建设,通过培训、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等多种途径,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能力。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设区市、县要结合项目工作要求,做好我省烟草流行状况监测和项目单位的干预活动。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戒烟门诊试点活动,提高戒烟服务能力。还可通过申请项目、学习交流,充分利用各种国内国际控烟资源,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
  (四)广泛开展控烟履约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教育机构要通过广泛的社会动员,努力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每年要结合世界无烟日及其他重大活动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要通过加强与当地大众媒体的合作,大力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全面禁烟工作和工作意义。要充分发挥本地控烟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支持他们开展控烟健康促进活动,带动其他行业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危害。
  (五)把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单位全面禁烟列入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给予经费支持。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社会公告栏、意见箱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推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的落实。
  (六)开展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设区市卫生局要结合当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并通报督导检查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三、工作阶段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到2010年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
  第二阶段:2011年实现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的目标。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责,积极做好安排部署,逐级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工作,强化督导检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2、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认真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及质量评估工作。
  3、请各市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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