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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18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发[2016]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6]45号

2016年9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操作程序,现将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患大病、重病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男性满48周岁(含48周岁)以上,女性满43周岁(含43周岁)以上的,可比照享受其本人退休时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按在职标准计入。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凭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书》、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单位出具的特困证明(书),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受理后集中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每月25日前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次月1日起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6日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本通知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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