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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2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22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总局《关于11批次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后责令朗曜日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圣汇美生物科技(平湖)有限公司、广州市莲娜姬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艾璐诗化妆品厂、广州市妆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裕朝化妆品有限公司、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已上市销售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同时,要组织力量,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核查处置情况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总局药化监管司,并向社会公开。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所有化妆品经营者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并停止销售。同时,对于涉嫌假冒的化妆品,要深查深究化妆品经营者的进货渠道,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黑窝点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8月2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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