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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9-29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29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正文内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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