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食药监流通[2011]620号
2011年8月12日
各相关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80号)精神,为有效落实本市区、县药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本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基层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监管和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创建目标
本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的试点单位,要在巩固药品“两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通过3年(2011-2013年)的创建活动,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创建活动列入区(县)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考评制度健全。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全覆盖,区(县)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药品安全工作全面实行目标考核,乡镇(街道)设置药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可与食品安全办公室合二为一)
(二)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全面实施药品监管数据库管理。建立基本药物生产品种监管档案和经营企业数据库,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全面纳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广泛开展药物预警宣传。诚信体系和应急处理体系健全。全面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档案。
(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作用突出,农村药品保障体系完善。实现农村地区药品监管网和药品供应网全覆盖,群众对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五)辖区内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要求,医疗机构药房符合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无药品安全重大事件发生。
(六)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显著提高,能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三、遴选条件
本局将遴选1-2个区、县作为创建试点单位,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试点区(县)遴选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独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二)已初步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三)辖区内连续3年以上没有发生过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没有发生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四)具备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基本条件;
(五)已将企业日常监管、药品“两网”建设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逐年增长。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具备遴选条件的区、县,应在2011年8月20日前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向本局申报,并填写《上海市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区)申请表》(见附件2)。
(二)遴选。由本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创建试点单位的,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时间为3年,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创建试点阶段(2011至2012年9月)。试点单位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符合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要通过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创建工作会议、新闻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创建过程中要按照创建考核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工作档案。
第二阶段:综合评价阶段(2012至2013年6月)。试点单位创建工作完成,即可向本局申请验收,由市局组织对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13年)。本局适时召开现场会,通报创建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带动本市区、县药品安全体系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农村药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局成立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通管理处(见附件1)。创建试点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试点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流通管理处。
(二)加强指导协调。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在创建工作期间,市局相关职能处室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试点单位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局每季度召开一次推进创建工作协调会。
(三)加大经费投入。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重在建设,对药品“两网”、药品抽验、日常监管等体系建设,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市局将加大对试点单位药品抽验及各类人员培训经费的支持,创建试点区政府要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创建任务的落实。
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需要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辖区涉药单位、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试点单位要按照药品安全示范县宣传工作“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的“五进”要求,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的意义和目的,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