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赣食药监食[2011]43号
2011年7月25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景德镇市、鹰潭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卫生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要求和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和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赣食安字[2011]3号)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开展为期6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部署,严格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密切部门配合,严打非法制售行为,堵塞监管漏洞,健全溯源体系,强化综合治理,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消费安全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重点单位监管。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严格自酿酒和调配酒管理。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
(三)强化酒类采购管理。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四)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地区,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
(五)严惩违法行为。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要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六条和
第八十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
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六)切断酒类制假链条。各地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严处。
(七)健全餐饮服务单位废旧酒瓶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单位在销售废旧酒瓶、瓶盖、标签、内外包装时,应当做毁形(破坏完整性)处理,毁形后的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应销售给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应查验、索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建立废旧酒瓶、瓶盖、标签、内外包装的销售记录制度,按附件1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销售台帐。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7月开始,2011年12月基本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餐饮单位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15日前),各地动员布置专项整治工作,向餐饮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酒类质量安全整治措施,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为严厉打击阶段(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各地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按步骤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
第三阶段为建章立制和总结阶段(2011年12月前),各地总结专项整治的工作经验,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酒类质量安全工作,规范酒类市场秩序重要内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消费安全秩序。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及时部署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自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显著成效。
(三)重视宣传教育。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密切与卫生、质监、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联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对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线索,要立即组织查处。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五)严格信息报送。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应于8月上旬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每月底前通过传真形式上报加盖公章的专项工作数据汇总表(见附件2),12月15日前正式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略)
1、餐饮服务单位废旧酒瓶、瓶盖、标签、内外包装销售记录
2、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数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