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卫医管[2012]13号
2012年9月21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根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工商广字[2012]2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广告行为,加强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环境,完善和落实各项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建立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重点
针对省内主要电视台、广播频道、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户外广告中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特别是网络广告。重点检查以下广告:
1.未取得有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
2.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3.以健康资讯节目(栏)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4.不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5.存在其它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9月25日-9月30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宣传、工商等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动员各有关医疗机构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8日-10月31日)
加强医疗机构及其网站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和信息的监测,对全省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收集非法医疗广告证据;设立举报热线,在官方网站建立专栏,接受群众投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处理。
省卫生厅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举报电话:0351-3580403,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举报邮箱:ylggts@126.com。
(三)延伸整治阶段(2012年11月1日-12月31日)
在巩固上一阶段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延伸整治范,建立医疗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五、查处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和信息为线索,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情况记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作为暂缓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对违法医疗广告的播出机构,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突出整顿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对重点媒体的监测,务使整顿工作抓出成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加强教育。要协调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活动的情况,通过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氛围。
(三)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要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协作平台,提高监管效能,逐步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医疗广告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