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7]128号
2007年5月31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制止医药行业存在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检[2007]1004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
检查时间:重点检查从2007年6月11日开始至8月31日基本结束。在检查中期将适时组织召开重点检查汇报推动会,了解和掌握各区、县检查进度、检查情况,交流检查经验。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二)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四)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擅自作价销售的;
(五)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差率确定;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六)药品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收费条件;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收费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收费;
(七)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八)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九)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分解检查部位乱收费的;
检查的工作重点:政府规定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执行情况;以及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此次重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领导,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具体组织实施。市物价局将组成若干检查组,直接进行重点检查,市物价局还将有选择地对部分区、县实施下查一级,在检查工作正式开展后,将成立督查组,督促、指导、协调各区、县的检查工作,各区、县按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
四、检查的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此次重点检查工作,主动向区、县主管领导汇报,取得领导重视和支持。要认真抓好组织和实施工作,合理安排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突出检查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各区、县要选择部分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问题,要集中检查力量一查到底,查清、查深、查透。对查出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乱收费典型案件,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或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以提高检查的威慑力,扩大社会影响。
(三)增强服务意识,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要结合检查工作,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帮助医药单位完善价格管理责任制,落实价格政策规定,认真执行医药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
(四)及时反映动态,做好工作总结。重点检查期间,各区、县要于每月10日、25日前,以简报形式向市局定期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部署、检查方式方法、检查进度、查出的问题、案件处理情况等),及时反映检查工作动态。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报告(附统计表、违法典型案例)于8月20日前上报市局。
(五)全体参加重点检查的人员要根据医药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不断创新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检查水平和检查效率。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市委、市政府及我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按执法程序和相关规定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