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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河南亚太骨病医院成立登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4-18

发文字号

豫民函[2007]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8

颁发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河南亚太骨病医院成立登记的批复
(豫民函〔2007〕51号)


河南亚太骨病医院筹备组:

  你们2007年3月12日《关于河南亚太骨病医院的成立登记申请》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河南亚太骨病医院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准予成立登记,并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河南亚太骨病医院成立登记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到公安、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医疗活动,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此复。

  二ΟΟ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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