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京卫规划[2016]9号
2016年3月1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为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规范北京市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特许经营合作行为,保障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和医疗服务品质,促进北京市健康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指南。
(二)本管理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区政府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政府办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情况。其他公立医院可按隶属关系参考执行。
(三)本管理指南中的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政府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特许方”)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四)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平等、互利、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优先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与政府办公立医院展开特许经营。
二、合作主体
(五)被特许方应符合当地卫生相关规划要求。特许方应在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具有较为知名的品牌,具有规范、健全、系统的管理方式、服务规范和标准。
(六)特许方在取得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授权的前提下,方可与被特许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谈判或者招标之前,特许方应参考本管理指南组织编制协议文本,并将其作为谈判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被特许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及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信誉、诚信良好。
(八)特许经营双方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尊重患者权利和保护隐私。
(九)特许经营双方应明确特许经营合作的范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作阶段无形资产的归属,明确合作的起讫时间、特定地点和重要节点。如有必要,可以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
(十)品牌所有权等归特许方举办者所有,且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地点或其分支机构使用。
(十一)被特许方的冠名方式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确定。为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特许经营双方应在服务、技术和管理标准上保持一致,双方协商、协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十二)特许经营双方应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双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三、启动与终止
(十三)特许方拟与社会资本开展特许经营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要民主、透明、合法、合规、合理,须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落实相关请示报告制度。特许方应在保障本部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开展特许经营的数量和规模。
(十四)被特许方的选定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特许方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方式。
(十五)特许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到15年。如需延续,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续签协议,延续期一般为5-10年。
(十六)双方商谈基本达成一致后,特许方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前应履行以下规定程序:
1.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评估结果和可行性论证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做好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2.须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履行程序;
3.根据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取得核准。
(十七)特许方应按照隶属关系向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市属公立医院还需报市医院管理局)及财政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开展特许经营申请;
2.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被特许方举办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被特许方医疗机构资质证书,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及审计报告。被特许方如为新建医院可免提供财务及审计内容;
5.被特许方基本情况,包括:服务范围、医保资质、专科特色、设施设备、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医疗服务量、制度规范等相关信息;
6.双方协议商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范围及费用收益、特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具体内容、被特许方的投资、双方合作后经营管理权限安排等内容;
7.规范、系统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规范与标准;
8.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各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十八)特许方应在协议内约定特许经营终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双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责任;
2.受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变化,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3.由于前期认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约定;
4.特许经营到期自行中止;
5.一方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决策失误;
6.被特许方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7.被特许方被取消医疗机构合法资质。
四、运营与服务
(十九)特许经营协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服务品质、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医疗安全、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医疗服务、管理、流程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协议附件中描述。
(二十)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变更触发条件、变更程序、责任划分、利益调整方法等。
(二十一)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在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方所承担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及责任不变。
(二十二)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二十三)卫生计生及财政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专业质控中心等社会第三方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双方的外部监督。
五、收益与分配
(二十四)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第二部分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管理费)。原则上,特许经营收益由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共同商议,并需按上述协议规定程序取得核准。
特许经营期间,授权特许方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方原有医院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
(二十五)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市医院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特许经营费用商定过程给予指导、监督。
(二十六)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六、附则
(二十七)被特许方的机构设置和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现行法定程序执行。
(二十八)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十九)本管理指南如有不能覆盖的事项,可在具体合作协议中增加相关内容。
(三十)本管理指南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公立医院,应当自本管理指南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据本管理指南内容提供材料。
(三十一)本管理指南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依据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管理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