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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十一”期间食品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25

发文字号

沪质技监食[2007]5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2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十一”期间食品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07〕548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中秋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7〕29号)要求,结合上海实际,为确保本市国庆期间食品质量安全,让广大市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重点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及旅游食品。
  2.重点对象:一是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评定为C级的企业、有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企业、今年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是农村地区城镇的小超市、集贸市场;三是旅游景点周边的宾馆、饭店,特别是农家乐景点内的旅馆、饭店。
  3.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4.重点内容:一是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库、生产加工车间和成品仓库等关键部位,严厉查处在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特别是有毒有害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按照沪质技监食〔2007〕392号的要求,开展对企业节后库存产品处理情况的追踪检查,杜绝发生以“回收月饼”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严重违法行为;在对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时,要重点检查肉制品生产企业猪肉来源索证索票工作,确保生产使用猪肉原料来自定点屠宰场,严厉打击使用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沪经食〔2007〕390号文)的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盐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使用工业盐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纯净水等16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和销售企业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确保市民节日期间食品质量安全。
  2.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及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辖区内的检查重点,开展节日检查;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无证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
  3.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要在全市范围内,与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认真履行职责,突出监管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要为检查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做好本次检查工作。
  4.各单位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食品处。并认真填写本次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汇总表(附件1)于10月6日上午10:00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局食品处。
  5.节日期间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要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消费者投诉,做好统计工作,并于10月6日上午10:00前将填写完成的10月1日到10月5日食品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表(附件2)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局食品处。

  三、加强“十一”假期内的值班,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食品质量安全值班工作,以确保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各单位“十一”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并保证节日期间机动执法人员和检验人员能随时调动,及时有效处理节日期间出现的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市局食品处。各单位值班人员名单须于9月28日下班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局食品处。

  联系人:薛伟      电话:13761316470
  电子邮箱:wxue@shzj.gov.cn

  附件: 1. 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汇总表
  2.“十一”期间食品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食品质量安全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

  ├──┼─────────┼──┼──────┼──┼─────────┼──┼─────┤

  │ 1 │  出动检查人数  │人次│      │ 13 │查获销售无QS证食品│ 家 │     │

  │  │         │  │      │  │   企业数   │  │     │

  ├──┼─────────┼──┼──────┼──┼─────────┼──┼─────┤

  │ 2 │ 检查生产企业数 │ 家 │      │ 14 │查获销售无QS证食品│ 件 │     │

  │  │         │  │      │  │    数量    │  │     │

  ├──┼─────────┼──┼──────┼──┼─────────┼──┼─────┤

  │ 3 │ 检查集贸市场数 │ 个 │      │ 15 │查获销售无QS证食品│ 元 │     │

  │  │         │  │      │  │   货值金额   │  │     │

  ├──┼─────────┼──┼──────┼──┼─────────┼──┼─────┤

  │ 4 │ 检查销售企业数 │ 家 │      │ 16 │封存销售无QS证食品│ 件 │     │

  │  │         │  │      │  │    数量    │  │     │

  ├──┼─────────┼──┼──────┼──┼─────────┼──┼─────┤

  │ 5 │检查生产企业食品数│ 件 │      │ 17 │查获使用无QS证食品│ 家 │     │

  │  │    量    │  │      │  │   企业数   │  │     │

  ├──┼─────────┼──┼──────┼──┼─────────┼──┼─────┤

  │ 6 │检查生产企业食品货│ 元 │      │ 18 │查获使用无QS证食品│ 件 │     │

  │  │   值金额   │  │      │  │    数量    │  │     │

  ├──┼─────────┼──┼──────┼──┼─────────┼──┼─────┤

  │ 7 │查获生产企业违法食│ 件 │      │ 19 │查获使用无QS证食品│ 元 │     │

  │  │   品数量   │  │      │  │   货值金额   │  │     │

  ├──┼─────────┼──┼──────┼──┼─────────┼──┼─────┤

  │ 8 │查获生产企业违法食│ 元 │      │ 20 │封存使用无QS证食品│ 件 │     │

  │  │  品货值金额  │  │      │  │    数量    │  │     │

  ├──┼─────────┼──┼──────┼──┼─────────┼──┼─────┤

  │ 9 │查获无QS证生产食品│ 家 │      │ 21 │取缔无证照食品加工│ 个 │     │

  │  │   企业数   │  │      │  │   黑窝点数   │  │     │

  ├──┼─────────┼──┼──────┼──┼─────────┼──┼─────┤

  │ 10 │查获企业生产无QS证│ 件 │      │ 22 │查获无卫生许可证生│ 家 │     │

  │  │   食品数量   │  │      │  │  产食品企业数  │  │     │

  ├──┼─────────┼──┼──────┼──┼─────────┼──┼─────┤

  │ 11 │查获企业生产无QS证│ 元 │      │ 23 │查获无卫生许可证生│ 件 │     │

  │  │  食品货值金额  │  │      │  │  产食品数量  │  │     │

  ├──┼─────────┼──┼──────┼──┼─────────┼──┼─────┤

  │ 12 │封存企业生产无QS证│ 件 │      │ 24 │查获无卫生许可证生│ 元 │     │

  │  │   食品数量   │  │      │  │产食品货值金额(元│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签发人:             填报人:
  注:10月6日10:00前报

  附件2
  “十一”期间食品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

  │ 序号 │ 日期 │    举报投诉内容    │     处理结果     │ 备注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其他 │   │              │             │    │

  └───┴───┴──────────────┴─────────────┴────┘


  签发人:             填报人:

  注:10月6日上午10:00前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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