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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37号通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06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应急[2015]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0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37号通告的通知

黑食药监应急[2015]154号

2015年8月6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航运管理局卫生监督所,各承检机构: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复检监督工作的通告》(2015年第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复检监督工作的通告(2015年第37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复检工作过程规范,复检结果准确、可靠,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受理复检的书面材料等资料。

  二、复检机构不得接受有委托检验关系的申请人的复检申请。

  三、复检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复检申请。

  四、复检样品应当由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五、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更为灵敏、精确的检验方法。复检机构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复检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检样品状态、拆封情况、样品前处理、检验关键点等情况。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六、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出具被检样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

  七、复检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复检结论同初检结论一致。

  八、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复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复检机构有不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终止复检,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不执行本通告相关要求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对复检机构在复检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复检机构被要求终止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更换复检机构。更换复检机构的,应当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

  十一、本通告适用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复检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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