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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本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12

发文字号

沪卫办[2012]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修订本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

沪卫办[2012]51号

2012年11月12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卫生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2]37号)的文件要求,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12]07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中医[2012]048号)。现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对本市《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中《医疗机构月报》(沪卫统1-10表)、《医疗机构出院病人调查表》(沪卫统4表)进行了修订,并已报经上海市统计局备案。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中修订内容
  (一)《医疗机构月报表》(沪卫统1-10表)
  按照新的医疗机构月报调整部分指标(见附1)。
  (二)《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表)
  1、调查表更名
  原《调查制度》中《医疗机构出院病人调查表》更名为《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1表)、《中医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2表)。
  2、指标内容修订
  修订后的调查表指标内容将涵盖本市新版《住院病案首页》和《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全部内容(见附2)。
  3、配套标准修订
  按照卫生部病案数据采集的有关要求,对病案首页中全市统一使用的《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及操作编码》、《医院病案首页收费分类》等规范进行了修订,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4、报送软件
  市卫生局信息中心根据新版《住院病案首页》和《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及标准代码、数据接口标准等内容,统一开发了新版《上海市医疗机构病案首页统计管理系统(2012版)》,下发供各医疗机构使用;采用自行研发软件的医疗机构,必须满足新版病案首页数据采集接口要求,产出数据格式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且按标准接口实施报送数据。
  5、系统改造工作
  局信息中心发布《医院病人出院调查表》数据上报接口标准,有关HIS系统改造和接口工作,请各医疗机构与HIS系统开发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二、上报要求
  (一)新修订的《医疗机构月报表》(沪卫统1-10表)、《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沪卫统4表)上报工作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执行,原版同时废止。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启用。2012年年报继续按照原《调查制度》要求执行,确保本年度相关年度报表的完整性、延续性。
  (二)报表周期为月度报送,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月度统计数据及推送个案数据库。

  三、上报方式
  2013年1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上报新修订的《调查制度》各类报表的方式不变,继续通过“上海市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报送(网址:http://fbya8c3cc3c892194a12bd87c93865797a1fhuk906bkc6p6n6cvu.fizh.ncu.cwkeji.cn:8080/irpt)。

  四、接口标准及下载方式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医疗机构通过登录“上海市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中的“公告栏”栏目,下载新版《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数据上报接口标准、配套标准代码等相关文档。

  五、培训安排
  新修订的《调查制度》正式实施前,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将组织相关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同时,请各办医主体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所辖医疗机构。
  联系人:邵祯谊,22121881

  医疗机构月报表

  住院病案首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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