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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09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2年10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中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中医医院健康发展,我局拟将医院评审工作纳入中医医院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我市辖区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二、评审标准
  严格按照2012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二、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等系列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组织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全市医院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下发了《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成立重庆市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卫[2012]128号)。全市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由重庆市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原重庆市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即行废止。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由中医一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建专家库。按照《重庆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在各区县申报基础上,我局组建重庆市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

  四、评审申请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接受检查、指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年度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和相关数据。
  (五)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一年,方可申请评审。

  五、其它事项
  (一)请各区县卫生局认真组织辖区中医医院学习贯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相关标准。
  (二)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今年10月底前,我局将开展2所二级中医医院试评审工作。
  (三)请各区县卫生局对等级医院评审已满四年的中医医院,将评审申请材料于10月底前报送我局。
  (四)各区县拟申报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因基建等特殊原因需缓评的,于10月20日前提出缓评申请,经重庆市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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