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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服务广告的审查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6-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医疗服务广告的审查要求

2014年6月13日

  近期监测显示,本市部分媒体上出现一种涉及医疗服务内容的广告新形式,由媒体或者其他非医疗机构组织医疗咨询活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共同参与,对社会公众提供专家咨询、优惠诊疗等服务,相关活动的信息及对医疗机构乃至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的宣传在媒体广告中出现。此类广告涉及医疗活动,但是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市工商局广告处经与市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卫监所商研,就规范此类广告宣传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在媒体刊登公益性医疗咨询活动广告属于义诊活动广告。按照原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规定,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发布此类广告应当取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义诊活动的备案文件,并按照备案核准的义诊组织单位、义诊时间、地点和义诊内容等发布义诊活动广告。
  义诊活动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优惠付费诊疗内容。凡是在广告中出现医疗机构以任何方式向患者收费的内容的,应当严格依照医疗广告管理。

  二、不得利用义诊活动广告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也不得利用义诊活动广告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义诊广告中允许出现参加义诊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内容,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等医疗服务内容。

  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的精神,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的,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广告法》明确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媒体单位在发表健康相关知识文章时,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以及微博、微信号、二维码等信息传播方式。

  希望各媒体单位严格把关,加强对义诊活动以及医疗广告宣传的审查。对于发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活动广告的,工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将按照职能对相关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媒体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媒体单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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