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中[2011]1号
2011年4月29日
各市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以切实推动农村中医药的健康发展,自2011年起,开展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现将《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中医药管理局。
联 系 人:张晓东 侯建树
联系电话:0351-3580613 3580207
山西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确保先进单位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县、县级市为主,可适当包括部分农村居民较多的市辖区。
第三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负责组织检查评估,审核确定先进单位名单,对先进单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效果评估。
第四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筛选确定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原则上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应为省级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对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审核,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申请成为先进单位的主要程序:
(一)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按照《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并适时开展自评。
(二)自评合格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附后)。
(三)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地区进行审核,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的地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形式由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第七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在每年8月至9月期间组织对本年度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集中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采取直接检查与间接检查相结合,具体检查评估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检查评估合格的地区名单,经专家组集中审议后报请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审定合格的地区在省厅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以及各市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对于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地区,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九条 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行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核制度,对于期满后复核不合格或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地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动废止。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发期满告知通知,督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期满的地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将与每年的检查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条复核合格的地区,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将继续授予“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一条 被授予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占所在地级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划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将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二条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次年3月底前经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底前报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工作规划应对照《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重点解决检查评估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政策保障、经费安排等方面要有具体措施。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工作规划,切实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将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赴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对于工作计划落实不力甚至未落实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于擅自撤销(并)县级中医医院,或者县级中医医院发生重大医疗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将取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