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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使用单位 “规范药房”创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27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使用单位 “规范药房”创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5年3月27日

明光、宁国、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试点探索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衔接并轨机制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皖发改社会[2014]474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试点县药品使用单位药房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规范药房”创建工作质量,现将《安徽省药品使用单位 “规范药房”创建验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按照省发改委皖发改社会[2014]474号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规范药房”创建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人负责“规范药房”创建工作,明确责任人、联系人及其职责,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

  二、严格标准,规范创建。要按照“责任明确、渠道规范、保证质量、满足需求”的创建原则及本试行标准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规范药房”的创建工作。对前期已通过验收的“规范药房”组织复查。对质量管理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三、密切协作,强化措施。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强化措施,把创建工作与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各地要对创建工作认真总结,于12月20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邮件同时报送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顾正江,电话:0551-62999275,邮箱:guzj@a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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