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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8年度门诊类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30

发文字号

苏社基[2018]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8年度门诊类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社基[2018]47号

2018年6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苏人保医[2016]23号)、《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苏人保医[2016]21号)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2018年度门诊类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对象
  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门诊部或诊所,单位内部卫生所(医务室)、医疗美容类门诊部(诊所)、药店中医坐堂诊所除外。

  三、申请条件
  2018年度门诊类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二)符合《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苏人保医[2016]21号);
  (三)2018年6月30日(含)前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并已正常开业;
  (四)申请定点的地址必须为2018年6月30日(含)前注册的有效地址,申请定点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2018年7月1日(含)后新注册或变更的地址不得作为本次申请定点的地址;
  (五)申请机构实用服务面积应达到:门诊部400㎡、诊所200㎡、口腔门诊部(诊所)牙椅5张以上。实用服务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基础,未经批准的违建面积及2018年7月1日(含)以后新增面积不计在内。

  四、受理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的门诊类医疗机构按申报机构所在地(注册地址)行政区划,自愿向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所在辖区受理部门地址咨询电话
姑苏区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管理科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六楼B27号窗口65156537
高新区
相城区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工生科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67591963
吴中区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查科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塔韵路178号65689077
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医工生科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62883063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递交:门诊类医疗机构需向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递交《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门诊类医疗机构)》(附件1、附件10)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材料。
  (二)材料受理: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综合评估:对已受理的门诊类医疗机构依据《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附件2-附件9)进行现场测评。并按测评结果确定拟新增协议管理的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公示名单。
  (四)公示名单:拟新增协议管理的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名单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sszhrs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取得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资格的门诊类医疗机构名单。
  (六)协议签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取得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资格的门诊类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如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申请园区医保划卡结算的,需同时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园区医保服务协议。

  六、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管理申请:
  1.不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和协议管理原则的;
  2.达不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标准的;
  3.申请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或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有2次及以上未按时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的;
  4.因违法违规致终止(退出)协议未满36个月的;
  5.近36个月以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6.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如同时在市区内担任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该医药机构处于被暂停或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期间的;
  7.依据《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或法人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
  (二)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门诊类医疗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需保持资质的稳定性。在申请整个流程中,凡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中任一项发生变更情形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三)本次新增协议管理定点门诊部(诊所),基金使用级别均设为C级。
  (四)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五)门诊类医疗机构申请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65236377 (市社保中心医疗稽查科)。

  附件:(略)

  1.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门诊类医疗机构)

  2.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综合门诊部)

  3.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诊所)

  4.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口腔门诊部)

  5.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口腔诊所)

  6.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中医门诊部)

  7.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中医诊所)

  8.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盲人推拿诊所)

  9.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普通专科门诊部)

  10.苏州市区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门诊类医疗机构)》电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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