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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试生产期间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2-01

发文字号

渝环[2016]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试生产期间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批复

渝环[2016]34号

2016年2月1日

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医疗废物蒸煮项目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报告》(渝中明港桥[2016]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根据永川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编号:渝(永)环排临证[2016]3号),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前收集、贮存及处置我市渝西片区的医疗废物,处理规模为8吨/日。

  二、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一是在试生产期间,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转移医疗废物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加强对医疗废物转移、贮存和处置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
  二是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你公司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若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方能继续收集、贮存及处置医疗废物。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出现其他环境异常情况,你公司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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