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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本市2016年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8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发[2016]0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本市2016年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6]010号

2016年5月1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项目主办单位:

  经上海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确定,本市2016年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共有53项,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

  各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遵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学时、学分等项目相关信息;培训班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原则上与申报时所填收费标准基本相符;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质量,并规范发放学分证书;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对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的,一经查实,对项目负责人及主办单位给予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相应的处理并在全市通报。

  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两周前将办班通知、培训班计划日程等相关资料报上海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应在项目举办结束后两周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上海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上海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教材讲义使用情况简介、项目活动日程表、考试试题。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各学术团体等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有效防范、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上海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评价表》(见附件4)、《上海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见附件5),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与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10%,并适时将项目执行情况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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