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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名医评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18

发文字号

东卫办[2016]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东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名医评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卫办[2016]47号

2016年9月18日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名医评选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名医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东莞”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计生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东莞市名师、名医、名家特殊津贴管理试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名医是指在东莞市卫生计生系统的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疾控、中医及科研等领域工作的、在东莞医学界有较大贡献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评选类别:分一类名医、二类名医和三类名医。评选工作坚持民主、公正、公平、公开,突出工作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注重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的原则。

  第二章 名医的作用

  第四条 方向引领作用。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能够把握学科发展的战略方向,敏锐洞察学科发展机会,积极克服影响发展的障碍性因素。

  第五条 平台建设作用。医术高超,在治疗疑难、危重病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业绩为同行所公认;在预防和控制疾病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社会影响大;具有持续提升学术地位的影响力,促进不同机构和学科之间的知识分享和能力互补。

  第六条 知识创新作用。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和科学价值,得到市内外、乃至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能够具有个体知识创新的示范作用、团队集体创新的催化作用、区域系统创新的整合作用、专业知识传承的传递作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评选对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从事医疗(中医)、护理、医技、药学(中药学)、公共卫生、科研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含在编人员和在莞工作一年以上并与工作单位签有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人员,提供近一年社保参保缴费凭证),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评选对象。

  第九条 评选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在连续2个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合格者。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在诊疗工作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受到患者普遍认可和欢迎。
  (三)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开拓,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教学能力、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近5年每年达标。
  (五)近5年内无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

  第十条 一类名医的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正高职称,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0个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每周专科门诊时间不少于1天),业务工作量在单位居前列,带领的学科(团队)其服务工作量或技术水平在市内或院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术交流能力和临床服务能力强,得到市内外同行认可和社会群众赞同。
  (三)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三项以上:
  ⒈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⒉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前五名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三名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前二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2项以上。
  ⒊取得正高职称后,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被SCI收录的科技论文累计影响因子2.0以上者。
  ⒋主编(或第一副主编)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及CIP号。
  ⒌在国家级学会专业委员会任委员以上职务或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任常委以上职务,或国家级学术期刊任编委以上职务或省级学术期刊任副主编以上职务。
  ⒍担任省级以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或获得博士导师、硕士导师资格。
  ⒎以第一负责人组织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以上。
  ⒏获得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项)。
  ⒐东莞市一类特色人才。

  第十一条 二类名医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副高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及正高职称,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每周专科门诊时间不少于1天);业务工作量在单位居前列,带领的学科(团队)其服务工作量或技术水平处于市内或院内前列。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交流能力,临床服务能力较强,得到市内外同行认可和社会群众赞同。
  (三)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三项以上:
  ⒈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省级及以上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⒉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五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前四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前三名完成人),或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前二名完成人),或市科技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市科技成果三等奖(第一完成人)2项以上。
  ⒊取得高级职称后,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被SCI收录的科技论文累计影响因子1.0以上者。
  ⒋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及CIP号。
  ⒌在省级以上学会专业委员会任委员以上职务、市级学会专业委员会任副主委以上职务,或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任编委以上职务。
  ⒍以第一负责人组织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以上、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以上。
  ⒎担任市级以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或获得博士导师、硕士导师资格,或担任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指导老师。
  ⒏获得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项)、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完人)。
  ⒐东莞市二类以上特色人才。

  第十二条 三类名医评选条件,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副高以上职称,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每周专科门诊时间不少于1天);其业务工作量或技术水平处于院内或科内前列。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交流能力,临床服务能力良好,得到市内同行认可和社会群众赞同。
  (三)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三项以上:
  ⒈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市级及以上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奖的完成人,或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或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或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⒊取得副高职称后,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被SCI收录的科技论文累计影响因子0.5以上者。
  ⒋主编(或副主编、编委)出版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及CIP号。
  ⒌在省级以上学会专业委员会任委员以上职务、市级以上学会专业委员会任常委以上职务,或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任编委以上职务。
  ⒍以第一负责人组织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项以上。
  ⒎担任市级及以上临床医学特色专科学科带头人,或获得博士导师、硕士导师资格,或担任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指导老师。
  ⒏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完成人)。
  ⒐东莞市三类以上特色人才。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等)人员申报三类名医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副高以上职称,从事基层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工作,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0个月,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2年。
  (二)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临床实践中有一定的成果及学术价值。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开创较为独特的方法,具有良好的效果,得到同行公认。
  (三)近五年取得过以下业绩两项以上:
  ⒈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市级及以上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⒉获得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完成人,或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前三名完成人)。
  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
  ⒋在市级及以上学会专业委员会任常委以上职务。
  ⒌以第一负责人组织举办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以上。
  ⒍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项)。
  ⒎长期扎根基层、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25年以上的。
  ⒏东莞市四类以上特色人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⒈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⒉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以及解除处分期未满1年的;⒊受过刑事处罚的;⒋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的;⒌违反医德医风管理规定的;⒍近五年内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五年内不予申报;⒏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东莞市名医评选申报于申报年度当年7月份集中申报、受理和评选。

  第十六条 成立东莞市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名医人选评选的基本原则、程序与方法;负责组建东莞市名医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组按专业设若干个专业组,由专业组讨论确定推荐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人事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东莞市名医评选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按照评选条件,申报者填写申报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在3个类别的人才项目中,每人仅限申报一项。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由所在单位通过专家评审、组织考核等形式,对申报人选进行评估,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原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评选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选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评选专家组。
  (四)综合评审。评选专家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评选出拟入选人员名单上报领导小组。
  (五)初定人选。领导小组对评选专家组评选出的拟入选人员予以集体研究讨论,初定入选人员名单。
  (六)人员公示。评选办公室将领导小组审定入选人员名单通过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定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东莞市名医,报领导小组审批,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申报东莞市名医评选的人员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东莞市名医评选申报表》。
  (二)《东莞市名医评选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情况表》。
  (三)评选人员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专业学术组织的任职文件或证书、课题(立项)批准书和结题验收书、成果获奖证书、学术论文(包括封面、目录、正文)、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各类获奖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合同、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继续教育证明、社保缴费清单等。
  (四)提供个人专业技术报告,要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主要是连续五年的工作量和在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杂症,疾病防控、护理、药学等方面的学术成绩、技术特色、诊疗方法及经验等。
  (五)其它规定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经用人单位验证后加盖验证章,申报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东莞市名医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一届管理期三年,届满后可参加更高类别名医评选,不能连续参加同类别名医及更低类别名医评选。

  第二十条 参评人员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东莞市名医享受《东莞市名师、名医、名家特殊津贴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特殊津贴,一类名医:5万/人/年;二类名医:4万/人/年;三类名医:3万/人/年。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东莞市名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其在政策制定、事业发展决策和重大科技立项等方面的咨询作用。

  第二十三条 优先推荐东莞市名医人员申报国家、省、市级人才项目评选,建立名医年度体检制度,所在单位要为其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在其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学术活动、科研立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名医实行年度考核评价。所在单位负责具体考核,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情况;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评估和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表现和业绩成果两个部分。德能表现主要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履职情况;业绩成果主要包括承担教学任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研成果、获奖荣誉、学术影响、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考核结果放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在管理期内被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东莞市名医称号,在下一轮评选中不再予以考虑。
  (一)由专业技术岗位转为其它岗位的;
  (二)调出本市的;
  (三)调离医疗卫生单位的;
  (四)辞职、辞退的;
  (五)在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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