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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6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15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

2017年9月26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有关规定,公布我市对接后的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中央驻津医院、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公布的项目和价格;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新公布项目,可自主制定价格。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格条件下,制定本单位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

  三、此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对部分项目规定了医用耗材费用标准,各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规定标准,打包收取耗材费用。对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市人力社保局以医用耗材打包收费标准付费。除医疗服务项目中明确列出的除外内容,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此次公布范围以外的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报。原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废止(附件2)。

  五、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实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具体指导,确保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收付费系统平稳对接。各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价格、医保政策。密切关注各方面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执行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10月15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培训;10月16日至11月25日,各医疗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本单位系统数据更新;11月26日至12月15日,各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系统对接及维护。本文件自2017年12月15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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