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71号
2017年6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实施“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重要一年,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深化医改工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推进“健康山西”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抓好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为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要求,2017年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的文件
1.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2.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3.贯彻落实国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4.贯彻落实国家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5.贯彻落实国家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国资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6.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7.贯彻落实国家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共同牵头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8.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9.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政策性文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10.贯彻落实国家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的指导性文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11.贯彻落实国家在部分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意见。(省编办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12.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完善仿制药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文件。(省医改办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13.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14.贯彻落实国家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按国家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任务
15.分级诊疗实现全覆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所有的市。总结推广地方成功经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6.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及省医改办等单位《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7年,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7.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2017年6月底前要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工作方案。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18.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9.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推动贫困县县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0.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1.完善、督促并落实省、市、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2.扩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范围,我省至少有1个国家级示范县。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23.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4.推进军队医院、武警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省军区后勤保障部负责)
25.2017年6月底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7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2017年,所有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军区后勤保障部负责)
26.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7.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8.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按国家要求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
29.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0.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各市、县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1.落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政策。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可选择1-2个市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将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划归医保基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山西保监局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32.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3.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各市、县积极探索。指导各地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34.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5.按国家要求探索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推进医保信息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6.贯彻落实国家200个左右临床路径,总数达1200个左右,贯彻落实国家100个左右中医临床路径。(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7.推动落实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增强保障合力。(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山西保监局、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负责)
38.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省实施。(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山西保监局负责)
39.总结经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保监局负责)
40.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开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保监局、省军区后勤保障部负责)
41.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42.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负责)
43.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2017年6月底前出台我省实施方案,制订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44.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5.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6.利用好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探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鼓励各市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7.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及省医改办等单位《山西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2017年8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全面实行“两票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48.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9.做好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0.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1.贯彻落实国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2.按国家要求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3.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2017年年底前覆盖大多数统筹地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4.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55.按国家要求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6.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7.培养全科医生500名以上。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收培养270名左右本科免费医学生。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1000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58.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9.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0.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指导各市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1.逐步完善省、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2017年实现国家及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按国家要求抓好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病案书写规范、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医学名词术语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统一。(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62.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引导临床医护、专业研究以及药品研究等人员共同组成科研团队,协同创新,支持开展临床应用研究和医改支撑性课题研究,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军区后勤保障部负责)
63.按国家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4.继续推动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部负责)
65.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6.以省医改领导小组名义制定印发《全面推开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力争2017年底前全省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省医改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7.推动各市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医改成功经验。(省医改办负责)
68.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各市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69.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省医改办、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
70.加强医改督查评估。配合国家做好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医改办等单位《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组织开展分级诊疗中期评估、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省医改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