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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1-13

发文字号

闽卫规划函[2016]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单位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闽卫规划函[2016]15号

2016年1月13日

福州、厦门、龙岩市卫生计生委、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福建省2012-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办法》(闽卫财[2012]83号),经组织专家对2015年第4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单位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0台;同意连城益民中医院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台(详见附件)。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2年。

  三、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为2015年12月新设立医疗机构,医院在设备配置审批有效期内完成设备购置并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时,须同时提交已注册在该医院执业的各相应大型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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