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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9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1年4月29日

西宁市、各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4月21日、省政府4月26日和国家局4月28日召开的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保障我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决定自2011年4月29日至2011年12月30日,在全省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工作(方案附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期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瘦肉精”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类似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有一定代表性,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等环节都可能发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为保障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质量,严厉打击全省餐饮业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各级食品药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立即着手解决影响我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提高监管水平,堵塞安全漏洞。并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餐饮服务百千万工程实施等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好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民生问题抓住不放,一抓到底。

  二、突出重点,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把各类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重点整治环节,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作为重点整治地区,切实加强薄弱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要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收集、分析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原料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等价格昂贵、产量有限、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制定食品、保健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同时,进一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机制。

  三、狠抓落实,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为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级食品药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立即展开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细致、深入、全面地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严格按照“四定”(定时间、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把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与责任人。专项整治工作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采用明察暗访的形式,分阶段督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营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食品药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77号)和我局制定的《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通知精神,制订切合当地实际的宣传方案,紧紧抓住各种有利时机,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大力传播有关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知识。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情况,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各级食品药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各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线索和违法行为,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赢得群众的支持。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果,大力宣传正面典型,适时曝光违法案件,达到鼓励合法经营、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五、强化责任,加大对专项行动中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罚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本辖区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本辖区餐饮业和保健食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部门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讲人情、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略)

  1、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3、餐饮业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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