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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30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5]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30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5]21号

2015年3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传染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艾滋病、结核病、狂犬病、乙肝、手足口病、出血热等6种重点传染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专病专策精细化防控策略,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14年,全省共报告艾滋病、结核病、狂犬病、乙肝、手足口病、出血热等6种重点传染病病例11.9万人、死亡162人,分别占全省法定传染病报告的64.51%和94.75%,占用5.95亿元医疗费用。传染病防治已经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传染病的严重危害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针对我省发生重点传染病流行的危险因素,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防范重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流行。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开展疫情会商和风险评估,支持、督促卫生计生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专病专策精细化防控策略,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实施防控策略,提升防控水平
  (一)艾滋病防控。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五扩大、六加强”等政策,重点推行艾滋病防控“三个全覆盖”,即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覆盖全省大、中学校园,医务人员“一对一”关怀覆盖全体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免费安全套放置覆盖全部宾馆等可留宿场所。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015年6月底前,要明确至少1家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定点医院,艾滋病患者的诊疗工作从疾控机构移交到定点医院。
  (二)结核病防控。落实完善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积极构建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即定点医院负责病例诊断、住院治疗和门诊患者治疗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服药管理,疾控机构负责信息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效果评价等全程监管。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015年6月底前,要明确至少1家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定点医院,结核病患者的诊疗工作从疾控机构移交到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重点强化实验室诊断能力,提高结核病患者主动发现和规范化治疗能力。积极推动耐药、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学生、流动人口等特定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将肺结核的筛查纳入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
  (三)狂犬病防控。按照犬伤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设置犬伤规范化处置门诊,提高犬伤人员72小时内及时处置能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015年6月底前,要明确至少1家犬伤处置门诊医院,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犬只免疫,积极宣传倡导养犬户主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做好个人防护,从源头上减少狂犬病发生。
  (四)乙肝防控。强化乙肝母婴阻断,重点做好新生儿24小时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开展15岁以下人群查漏补种工作。对通过各种体检筛查出的成人乙肝病毒易感者、职业暴露人群和高危人群进行乙肝疫苗接种。
  (五)手足口病防控。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托幼机构和小学为重点场所,免费发放84消毒液,推行“84化”规范消毒流程,改善环境卫生,倡导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出血热防控。采取疫苗预防接种和防鼠灭鼠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全省重点疫区要逐县(市、区)推行16-60岁适龄人群全覆盖接种措施。

  三、出台配套文件,保障政策落实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2015年6月底前研究出台政策,对参与艾滋病患者“一对一”关爱服务的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凡提供3年关爱活动,视同其在职称晋升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可优先晋升职称。
  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6月底前研究出台政策,将犬伤患者处置费用以及疫苗接种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不低于70%;逐步提高结核病报销比例,切实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省级治安管理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4]5号)要求,2015年内制定出台政策,建立艾滋病违法犯罪人员羁押隔离治疗室,坚决惩治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15年内制定出台限制养犬或养犬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四、夯实部门责任,加强工作督查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重点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处置和医疗救治。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指导公众做好个人卫生防护,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提升全省城乡居民的健康素养和自我防病能力。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确保传染病防控联动机制落到实处。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内容。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落实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防护津贴。统筹安排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购置安全套等必须资金,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教育部门要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督促学校(托幼机构)根据季节变化,适时启动晨午检制度,落实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医务室(校医院)和配备校医规定,督促学校开展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做好畜间狂犬病防治工作,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只免疫。规范建立免疫档案,严格执行牲畜检疫和消毒措施,宣传引导养殖场(户)科学饲养,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人员的防护。
  民政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结核病等患者,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做好困难救助工作。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强化犬只登记建档和查验犬类免疫接种证工作,规范“养犬登记证”发放工作,对犬伤人、无证养犬等依法查处,对禁养犬、无证犬、流浪犬等捕捉、收容。无犬类免疫接种证的犬只应视同流浪犬对待。积极探索建立犬伤强制保险制度。
  公安部门要重点查处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协助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禁养犬、无证犬、流浪犬等捕捉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县级每半年1次,市级每年1次,省级相关部门适时抽查。对工作不力、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履行职责、隐瞒疫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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