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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2014年6月11日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要求,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在总结前期爱婴医院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开展我省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重要性
  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爱婴医院是宣传推广母乳喂养的重要阵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倡导下,我国创建了7300多所爱婴医院,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但近年来,一些爱婴医院在倡导和推动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力度,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指导帮助不够,甚至个别机构出现违规行为,亟待通过爱婴医院复核等措施改进服务、加强管理。
  随着卫生计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对爱婴爱母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适应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要求
  自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评估及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对参与爱婴医院创建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市、县级进行抽样复核工作,并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对于达到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为其统一颁发“爱婴医院”牌匾,并公布我省爱婴医院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爱婴医院复核和评估工作,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进行复核、评估和创建的同时,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创建的医疗机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剖宫产率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
  (二)有完整的产科急诊急救和转诊制度。
  (三)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和听力障碍筛查。
  (四)依法开具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在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医疗机构自我评估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促进爱婴医院良性发展。通过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管理,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逐步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规范产科、儿科服务,强化质量安全,促进母婴健康。

  三、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品牌价值。要将爱婴医院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将爱婴医院监督管理与助产技术管理,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加强爱婴医院日常监管,对违反爱婴医院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者,经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后取消其爱婴医院称号,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
  爱婴医院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再次组织新一轮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

  附件1:爱婴医院复核方案(略)

  附件2: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略)

  附件3:助产机构爱婴指南(2014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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