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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5-06

发文字号

沪安监函[2016]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沪安监函[2016]18号

2016年5月6日

蒋为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订《防寒保暖措施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本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该建议由我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主办,现结合部门职责就您所提的建议分别予以回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11月17日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明确将物理因素“低温”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低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采取工程防护、个体防护以及管理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事低温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有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文件对防寒保暖工作也已提出具体规定。例如,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卫生设计,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对工作场所防寒方面提出相关基本卫生要求:“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职安[2014]17号)规定了“商品送货员”“冷藏工”“道路清扫工”“木工”“钢筋工”等可能涉及低温作业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种类(包括防寒服、防护手套、工作帽等)以及使用期限,并指出“未列入本指导意见和附录的工种或雾霾环境中的室外作业(如街道清洁工、交警等),用人单位可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指导意见》(GB11651-2008),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发放标准”。

  此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并于2013年12月23日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中增加“冻伤”。如果劳动者怀疑自己是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引起冻伤的,可及时到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冻伤),可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综上,为了有效防止冻伤发生,有低温作业或低温室外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在工作地点的附近设立取暖室,方便劳动者在需要时取暖休息,同时为劳动者配备并监督其使用个人保暖防护用品,若发生冻伤用人单位还应及时安排劳动者至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因此,对低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为避免重复立法,建议暂缓制订《防寒保暖措施管理办法》。我局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低温作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复兴中路593号 邮政编码:200020
  联系人姓名:林永昕 联系电话:5466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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