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汴政办[2018]21号
2018年2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力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管理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全力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二、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
(一)严控准入标准
1.中小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标明的经营类别需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无“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根据《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开展配餐业务;(2)硬件设施达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餐饮[2015]250号)文件要求,且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保持合规;(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达到B级以上。
2.各中小学校要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严格招投标管理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对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运输距离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考察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对提供餐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签订配餐经营协议,明确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
(二)实行退出机制
教育部门每年要对进入中小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2次考核,并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所通报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因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配餐经营协议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其法人,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配餐经营协议:1.经教育行政部门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2.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配餐经营协议中规定应当解除供餐关系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各县、区食安办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将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协调,综合分析研判,开展明察暗访,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督导考核,深入推进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
各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所辖中小学校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属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校长是校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校领导、老师、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校讯通、微信群、QQ群等网络媒体平台,定期向家长公布菜谱、食材供应商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二是落实好校领导陪餐制度,切实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方面的实际问题;三是新建学校应配套分餐和学生集中就餐场所。已建学校应加快完善集中就餐场所建设,设置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的食品暂存、分餐场所;四是需要变更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须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查;五是各中小学校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每餐配送的食品逐批查验,重点检查食品感官、标签标识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备食品中心温度测定仪,测量中心温度(60℃以上)并做好记录。每餐次所有食品在就餐前要留存食材来源信息,每份留样样品不少于200g,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二是严格落实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三是严格落实订餐制,禁止将剩饭剩菜再次加热供应,将配餐份数、配餐食品名称,以及食品中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信息,报配送学校留档备查;四是生产过程的重点区域要安装高清摄像头,实施全天候监控;五是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供餐食品安全。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门槛;二是要建立健全登记和备案审查制度,将备案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名单及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三是要建立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对面向中小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定期考评;四是要实施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五是加强对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2.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一是要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明确具体监管人员,建立监管工作台账,认真落实季度检查制度;二是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学校设立食品安全公示栏,每年春、秋季节开学前,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检查情况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学校进行通报;三是对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量化分级、监督抽检结果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3.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集体配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在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快速应对,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为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对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要依法处理;三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四是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四、联合督导和责任追究
(一)合力落实督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事故处置、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底线。全市各级食安办、教育部门要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将发生过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作为监管重点,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二)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中小学校集体配餐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不力、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