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10月18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落实《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三类医疗技术。禁止类即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列入负面清单的技术。限制类即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当前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见附件1)及我委《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见附件2),并随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目录调整而调整。
二、限制类医疗技术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fbyaa80db95a28b3483f8b8e7160367b4654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网上办事”栏目进行“医疗技术备案公示”,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规定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办法》要求向我委备案、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专门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目录,开展医师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与评估等制度。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技术监督管理。开展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及时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fbya85c40cde13b94d149c41334245eaa27fs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完成相关医疗技术数据信息的上报工作。我市也将建立市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应当充分利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
六、《北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试点工作方案》(京卫医[2016]210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卫医[2016]160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并开展相关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94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
一、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如: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二、存在重大伦理风险或使用稀缺资源,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如:同种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技术,同种异体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仅限于角膜、骨、软骨、皮肤移植治疗技术),性别重置技术等。
附件2: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
1.颅底肿瘤(颅内外沟通肿瘤)切除术
2.颅内重要功能区及大型血管畸形切除术
3.大气道肿瘤切除及重建术
4.气管/血管成型肺叶切除术
5.肾血管重建技术
6. 人工关节置换技术
7.经腹腔镜:子宫内膜癌分期手术、卵巢癌分期手术、子宫颈癌广泛切除术
8.准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手术
9.人工耳蜗植入技术
10.口腔正颌类手术
11.神经系统介入诊疗技术
12.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
13.心脏导管消融技术
14.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
15.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16.头、面、颈部(巨大)神经纤维瘤、切除及成形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