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委托代理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协议书》的通知
赣财教[2005]61号
2005年6月10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农村信用社:
根据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经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协商,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代理发放工作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现将《委托代理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按照各自职责,层层签订发放协议,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委托代理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协议书》
甲方: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放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资金。
奖励扶助资金是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落实的专项资金,乙方的代理事项是将甲方划拨到账上的专项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地分别存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存款户。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按照上级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做好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人”的原则。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计生部门为乙方提供真实、齐全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对象花名册”)和及时足额拨付奖励扶助资金。
2、甲方所辖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乙方所属营业网点代领存折通知后,及时领取奖励资金存折发放到户到人。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拨付情况,有权对乙方代理发放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工作进行监督,并要求乙方予以配合。
4、乙方所属网点营业人员在兑付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时如对奖励扶助对象户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册)或奖励扶助光荣证产生疑义时,可向持证对象所在地计生部门查询。甲方所辖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该对象户身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将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所属营业网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发挥本系统网点“点多面广、面对千家万户”的优势,为奖励扶助对象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足额地发放到位。
2、授权所辖各机构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组织实施代理发放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抵扣该项资金。
3、严格以甲方提供的《对象花名册》和到账资金作为发放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依据和资金来源。
4、乙方必须凭奖励扶助对象的身份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存折为奖扶对象发放奖扶金。
5、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并根据《对象花名册》集中连号设置帐户号码,实行奖励扶助对象信息集中管理。
6、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账的次日,由各县市区联社业务部门向甲方所辖县市区计生委发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帐通知书,同时将专项资金清算到对应乡镇的农村信用社专户,对应乡镇农村信用社在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分别存入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存款户,对初次确定的奖励对象通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统一代领存折。
7、乙方所属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奖励扶助对象有正当理由申告的,乙方要严肃处理,影响较大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乙方所属机构要配合甲方对代理发放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工作的监督检查。
9、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供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并通报奖励扶助对象帐户结余情况。
五、有关事项协定
1、乙方不是因计算机网络系统升级改造或故障等意外情况和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按时发放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2、由于甲方过失造成使用虚假证件骗取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属营业机构和人员未按《对象花名册》的要求专户储存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造成冒领等违法行为的,由乙方负责追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乙方所属机构挪用,滞留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乙方必须追回资金严格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及业务人员的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书的订立、内容和履行等引起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未果,可通过法律程序仲裁或判决。
八、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乙方各持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二○○五年 月 日 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