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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

正文内容

国卫办食品函〔2018〕2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现公开征集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的有关要求,紧密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优先安排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推动相关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和国际标准向食品安全标准的转化。
  (二)立项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重点立项制定、修订以下标准:食品中各类污染物、营养指标等的检验方法;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中各类污染物限量;特定人群主辅食品营养要求及营养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相关产品中污染物限量及其检测方法、食品相关产品中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如有相关材料)、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的技术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一)各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提出的立项建议通过网络和书面材料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报送。
  (二)具体报送方式。
  1.网络报送。登录
  2.书面材料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
  3.农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残留委员会,联系人秦冬梅,电话010-59194078;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残留标准委员会,联系人郝利华,电话010-62103930;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人张朝明,电话010-59194776。电子件请发送至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农业标准管理系统,网址:
  其他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请邮寄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
  (三)网络报送和书面材料报送截至2018年5月28日。

(代章) 
2018年3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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