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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5

发文字号

沪卫人事[2012]1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人事[2012]116号

2012年9月5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使评选工作顺利开展,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的评选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评选。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确保评选对象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二、评选过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明确责任,逐级推荐、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突出重点,面向基层一线、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控制处级干部的比例,按照评选名额、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三、国家分配给本市的评选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4个,先进个人8人。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评选要求和程序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推荐人选先在单位公示,并按照附件2的格式将推荐对象初审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稿各一份)于9月7日前报市卫生局。初审材料中先进事迹要求内容详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联系人:詹国芳

  电 话: 22121813 13636356380

  电子邮箱:zhanguofang@smhb.gov.cn

  附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2.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初审表和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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