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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7-03-21

发文字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2017年3月2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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