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省卫生计生系统国有资产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黑卫规财发[2014]192号
2014年12月26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级卫生计生预算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2015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是完成卫生计生“十二五”规划任务和编制“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规定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省审计厅等四部门签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上报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黑联发[2014]3号)的通知精神,我委决定自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 2月 15 日进行国有资产专项清查工作,并成立国有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情况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请省级卫生计生预算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国有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委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制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人,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部门及管辖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开展资产管理清查工作。请各地市、县(市、区)、各单位财务科(处)将本次专项清查结果,填写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各区相关单位明细数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并留存各单位基础明细数据,将汇总纸质表、电子表上报。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本级、所属各单位及各乡镇卫生院明细数据收集审核、分别汇总上报县本级、乡镇数据,将纸质表、电子表上报。以上报表均于2015年2月2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规划财务处备案,电子版报送省卫生计生委规划财务处,中医系统报表报省中医局计财处。
省卫生计生委资产管理清查小组将于2015年2月至3月针对上报数据分组对部分地市(县)进行现场核查。
联系人:
省卫生计生委规划财务处 李殿春
电话:0451-85971150
邮箱:
ldc@hljwst.gov.cn
省中医药局计划财务综合处 郑立国
电话:0451-82369111
邮箱:
qf@hljwst.gov.cn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情况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的通知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委国有资产管理,准确掌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的真实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委资产处置管理实际情况,按照委党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卫生计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处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扎实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清查,对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损等。
对在用资产要进行账物核实,责权明确,管用统一,跟踪问效,防止资产损毁、流失。
做到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宣传政策,严肃纪律,纠正和处理未经财政审批随意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问题,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资产清查落实责任,全面摸清底数。省级卫生计生预算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的基本情况和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的资产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对此次自查自纠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整合国有资产资源。进一步盘活资产,为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打好物质基础,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运营效益,为我省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建设提供资产支撑。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填报,说明情况,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清查领导小组。
(三)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信息;建立国有资产监管系统,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供依据。要按清查领导小组要求,对本处室、本单位资产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建卡、入账。对账物账实不符,遗失、出租或借用资产进行介定。认定责任人,该追回的要限期追回,该赔偿的要按价赔偿,决不能走过程。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做好资产登记工作,每年与委机关财务对账。
三、清查范围:
(一)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处室。
(二)省级财政预算范围的所有卫生计生单位(附表1)。
四、清查的时间、方法
(一)清查动员和处室自查阶段
2015年1月5日召开委机关清查动员会议,1月5日至1月25日,各处室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处室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处室应按照清查后的资产结果填写《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表》(附表2),并于1月25日前上报到省卫生计生委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进行复核;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依据各处室固定资产占用记录,对各处室上报的《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表》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的,要求上报处室重新复核并说明原因。
(二)全面核查阶段
在各处室自查基础上,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处室上报的《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表》以及固定资产帐,由委计划财务处和办公室组成联合核查组,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6日,对所有处室上报的《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现场核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2015年2月至3月,核查组将对省直各预算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三)总结报告阶段
2015年2月6日至2月20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根据委机关汇总上报材料和核查结果,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建议,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上报委党组。
2015年3月,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汇总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的资产清查情况和抽查核查情况,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委党组;并向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该报告中的国有资产数据将作为编制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依据。
五、清查内容
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及结构分布情况;
2.房屋建筑物(包括在建项目)及其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权属情况;
3.车辆及各类设备的占有使用情况;
4.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的经营情况;
6.国有资产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7.对原卫生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资产清查,要由原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共同进行清理核对;并入省卫生计生委财务账目统一管理。
8.其他需要清查的重大事项。
六、问题处理原则
对我委自查发现的未按规定处置资产问题,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依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和问题性质,按规定程序报资产管理部门补办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其它单位对自查出的未按规定出租出借资产问题,对租金、租期等进行合理性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七、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确保此次专项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工作质量,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
组 长:王福学(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王学军(副主任、中医局局长)
副组长:方庆伟(办公室主任)
葛 洪(规划财务处处长)
杨景波(中医局财务处处长)
组 员:刘广波、郝玉宝、王继武、郑立国、李殿春、王伟、赵永刚、张梅、郑欣
各处室指定一名固定资产账部管理人,负责对本处室资产清理、登记、上报。
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和核对委机关固定资产明细账,汇总上报数据并形成总结报告。
办公室负责清查中账物、账卡的核查和建立。
中医局计财处负责中医局各处室和省直中医医疗卫生单位的资产清查和汇总并形成报告。
为保证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常态化,清查工作有序化进行,机关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由委机关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资产变动进行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物相符,管理使用责任明确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