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能整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善政办发[2015]57号
2015年5月7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力社保局:
根据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善政办发[2014]133号)精神,原由县卫生局负责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管理职能已整体划转至县人力社保局。为确保整合后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做好职能划转后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整合相关职能,规范机构设置。整合镇(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经办机构和职能,将镇(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相关职能及工作人员整体划转至原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整合后,原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更名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所,简称为“人力社保所”。管理职能调整后,原则上由镇(街道)分管人力社保工作的领导分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
2.保持经办稳定,做好窗口整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和职能整合过程中,各镇(街道)要确保自身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队伍的稳定,遵循人随事走的原则。同时各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好经办服务窗口的整合,方便参保人员办事。根据镇(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归口管理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日常业务的交接工作。
3.加强工作指导,做到衔接顺畅。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与镇(街道)的联系沟通和工作指导,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工作不受县、镇两级经办管理职能划转的影响。各镇(街道)要同步做好所属村(社区)相关调整工作,具体由各镇(街道)负责指导和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
二、调整时间
各镇(街道)要在5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职能的调整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整合经办服务窗口。并将此次调整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所的分管领导和人员名单于5月25日前报送至县人力社保局(见附表)。
三、相应职责
调整后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所的主要职责为:
1.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负责辖区人力资源登记管理及动态维护、收集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2.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开发就业岗位,开发和管理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负责被征地居民资料复审、上报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3.开展社会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和市民卡发放;负责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经办工作;做好各类社会养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合作医疗的参保、补偿等经办工作;开展好合作医疗外伤住院报销补助的调查、公示工作;做好合作医疗的财务工作。
4.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负责调处各类劳动争议,指导企业预防、化解劳动争议,参与劳动关系调整,协助进行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工伤简易程序案件的认定工作;负责人力社保统计调查等工作。
5.开展人力社保相关服务工作。做好对人力社保政策的宣传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指导辖区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开展工作;做好各类人力社保经办业务的档案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有力举措,也是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的客观需要。各镇(街道)要统一思想,在整合期间,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干部队伍稳定,确保经办服务不间断,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报销不受影响。
2.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按时完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职能的调整工作,实现理顺关系、整合力量、提高效能的目标。同时,要切实做好各村、社区相关调整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优化服务体系。各镇(街道)要以此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职能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整合加强医保经办服务力量,优化业务流程,拓展服务事项,构建更加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