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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渝中区妇幼保健院等7个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6

发文字号

渝卫疾[2014]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6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渝中区妇幼保健院等7个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通知

渝卫疾[2014]15号

2014年3月26日

渝中区、南岸区、渝北区、永川区、璧山县、潼南县卫生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

  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和《重庆市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现场验收/督导办法(试行)》(渝卫疾[2012]28号)规定,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渝中区妇幼保健院、南岸区妇幼保健院、渝北区妇幼保健院、永川区中医院、璧山县妇幼保健院、潼南县妇幼保健院、万盛经开区中心血库等7个单位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核,并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经考核评审,上述7个实验室达到了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设置标准,我委同意将其设立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纳入全市初筛实验室系统,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履行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有关职能,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督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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