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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省2007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土建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16

发文字号

晋发改投资发[2007]9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16

颁发部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省2007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土建投资计划的通知

晋发改投资发[2007]900号

2007年10月16日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为建成符合国情、省情,运转协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7]2102号文安排我省2007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4520万元,现将经国家审定的我省晋发改科教字[2007]279号文《关于上报2007年山西省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报告》中所确定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2、3、4、5)转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中央和省及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乡镇卫生院等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面貌,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二、为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把建设业务用房,加强基本设备装备,提高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规章制度与加强管理等几个方面纳入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同步推进。

  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我省2007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下达计划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有关建设法规进行严格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

  五、各建设项目单位要抓紧工作,尽快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今年开工建设,形成新的工作量。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

  六、请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大配套资金落实力度,确保所有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建设资金要设立财政分账账户予以落实和管理。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程进度,所有项目要求在2008年底前竣工。

  七、各市、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卫生部门要承担起项目施工、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各市发改委、卫生局于每月10日前按国债项目建设进度报表要求分别向我委科教处、投资处、省卫生厅计财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略)

  1. 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投资计划表

  2. 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乡镇卫生院建设投资计划表

  3. 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医院建设投资计划表

  4. 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中医院建设投资计划表

  5. 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投资计划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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