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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上海市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6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发[2015]0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6

颁发部门

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成立上海市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5]004号

2015年1月26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中医药教育质量,促进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发展,逐步建立与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中医住院医师和中医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完善中医药教育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的领导下,对全市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全市毕业后中医药教育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毕业后中医药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评估、认定中医住院医师和中医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制定培训计划、标准和规范,负责培训的考试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上海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的领导下,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推荐本市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审定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研究;拟定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鉴于两个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基本相同,为提高工作效率,两个委员会委员由同一批人员组成,即由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部分区县卫生计生委、高等中医药院校和中医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委员会委员随职务和工作岗位变动而自然更替。两个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的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两个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自两个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不再保留上海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毕业后中医药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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