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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2-23

发文字号

黑卫规发[20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3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务员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卫规发[2017]3号

2017年2月23日

各市(地)及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委(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所属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推进健康龙江建设,现就整合卫生计生执法资源,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确保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含中医,下同)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卫生计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龙江的重要保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长期以来,我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力推动和保证了我省卫生计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行业监管能力不断增强,依法执业、依法行政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健康危害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人口老龄化日益加深,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需求和优生优育需求进一步增加。当前,我省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性质不明确、执法权力分散、保障不到位、人员短缺、中医监督体系、计划生育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现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已明显不适应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因此,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遵循整合资源、转变职能、综合执法、提高效率的原则,完善我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在卫生计生领域内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迫在眉睫。

  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
  (一)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职责和机构,组建统一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名称统一为“XX省、市(地)、县(市、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资源整合要坚持“编制随职能走,人随编制走”的原则,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二)理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职责。按照“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政策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制定、考核评估、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实施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省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执法稽查、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协调跨区域执法,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全省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汇总、核实、分析、上报等工作等任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日常监督执法等工作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配合做好卫生计生监督方面的情况统计、信息收集、线索提供等协助工作,接受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村(居)计生专干兼任村(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负责搜集与报告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行为信息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按照《黑龙江省垦区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规定,全面承担垦区和国有重点林区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三、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充实配备监督执法人员。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职责和依法履职的要求,充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保证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足额调整配备执法力量。对人口稠密、流动人口多、监督任务重、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适当加强人员配置,确保满足履职需要。在核定编制数额内通过内部划转、公开招录等途径,将医学(中医)、法学等专业人才充实到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中。
  (四)加强队伍管理。加强监督员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畅通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职级晋升途径,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人员待遇。
  (五)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列入卫生计生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加强复合型、紧缺型、拔尖型监督执法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队伍。

  四、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六)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集中合议、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完善相关程序措施和责任机制。健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的程序制度,做好部门之间案件移送以及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规范内容和程序。
  (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内部和层级执法稽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队伍形象,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推进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机制
  (八)加大监督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理顺相关经费渠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提高监督执法装备水平。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办公和业务用房,配备必要的执法取证、快速检测等设备和交通工具,规范监督执法和协管人员着装。加快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执法和管理服务水平。
  (十)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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