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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7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器械[2015]2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监督检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器械[2015]286号

2015年11月27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省通信管理局、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器械[2015]273号),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请按以下要求进一步加强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企业、单位及网站是否有相应资质;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经营和使用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是否从已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购进;互联网经营企业是否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服务范围销售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1月-2016年1月)。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二)专项督查阶段(2016年1月-2月)。省食药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市(地)的专项督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6年2月20日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加强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监管的重要性,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领导,落实责任部门,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开展检查。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公开联络方式,充分利用“12331”等现有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一旦发现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要坚决予以彻查和打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加大曝光力度。发现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各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积极查处。
  (三)加强部门联合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担负起专项行动的牵头任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应认真审核,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布虚假违法信息、擅自从事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互联网信息和交易服务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通信管理部门;对使用未经注册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的医疗美容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销售未经注册的产品,应追查其来源,发现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黑窝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社会共治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引导公众理性认识,提高人民群众识假辩假能力,防范风险。
  (五)加强信息报送
  专项行动期间,要重视信息交流和上报工作,确定信息上报人员,于每月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的主要成效及最新进展,重大案件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随时上报,并于2016年2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与使用单位及互联网检查与处理的详细情况(相关数据请填写附件1、2);与辖区内通信管理、公安、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长效机制,联合行动的详细情况;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联 系 人:齐家兴
  联系电话:0451-88313105
  传  真:0451-88337419
  邮  箱:qijiaxing@hljd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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