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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1-08-16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6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1]33号

2011年8月16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尽快建立科学合理、配套衔接、规范有效、符合我省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彻底破除 “以药养医、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通过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药品采购机制、新的补偿机制、新的用人机制、新的收入分配机制,使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服务效率得到明显提高,群众从中得到明显实惠。
  (三)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县 (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要坚持政府主导,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
  (二)创新体制机制原则。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惠泽群众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逐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调动全体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投身改革。
  (五)维护职工利益原则。要维护好广大医务人员的利益,保障医务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和待遇。
  (六)保持社会稳定原则。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机制平稳转换、机构平稳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的配备坚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的 “五统一”原则,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以药养医”问题,确保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回归公益性。
  (三)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核定编制、岗位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人用人,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新机制。
  (四)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加强绩效考核,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五)推进村卫生室改革。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改善执业场所,2011年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和村医服务全覆盖。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实施步骤
  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要在2011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一)制定方案。各级政府要在2011年8月中旬以前,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公开选拔方案》、《基层医疗单位职工竞聘上岗方案》、《基层医疗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发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期间的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分解任务、细化步骤、分步实施、扎实推进。要将每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的人员。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综合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等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确保每个环节都做扎实,每项工作都推进到位。
  (四)总结验收。各地自2011年9月下旬开始,要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医改目标责任书和综合改革的要求,对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进行总结验收,确保9月底前基本完成综合改革工作。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各地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立即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亲自组织,亲自抓好落实,保证按时完成改革任务。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有序分工、合力共为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责任。由省医改办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地医改办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对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卫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纪检 (监察)、组织、工会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通过加强横向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督查、指导工作机制,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加强对综合改革的监督检查。各级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各县 (市、区)都要实施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副局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等工作进行监督。
  (五)确保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确保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全程跟踪,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因为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药品供应断档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竞聘上岗操作不公开透明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分流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资金拨付不及时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宣传导向失误引发不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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