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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等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12-03

发文字号

浙卫发函[2014]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3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等事项的批复

浙卫发函[2014]46号

2014年12月3日

湖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核定浙北医学中心(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建设床位规模的请示》(湖卫[2014]1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湖州市中心医院按照1200建设床位规模迁建。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迁建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在筹建有效期内报我委进行执业验收,验收合格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本批复有效期为自批复之日起二年。

  2.南太湖医疗保健中心项目、浙北影像诊断治疗中心和浙北医学检验中心其设置审批按《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下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的通知》(浙卫发[2013]225号)执行。

  3.浙北医学中心名称暂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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