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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应急救援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1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救援字[2005]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11

颁发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应急救援中心的通知
(吉安监管救援字[2005]54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省局决定建立“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吉林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负责全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增援和全省应急救援的培训。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有关部门抓紧建立本行业的应急救援中心,并作为全省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原则
  在现有基础上,整合资源。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其它危险源的分布、数量等实际情况,坚持“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原则,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中心。

  二、运行模式
  省应急救援基地、市应急救援中心要依托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优势,采取“以企业为主、政府支持、共同建设、服务社会”的方式,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集经费,保证培训和演练正常进行。

  三、时间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5月15日前,把本地、本行业的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起来,并及时将情况(包括救援队伍的人员、机构、装备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省局救援办。省局将统一组织挂牌仪式。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要求抓紧组织落实。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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