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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行政性收费帐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1-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1-02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变更行政性收费帐户的通知

2004年11月2日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关于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省政府政务大厅统一收取的实施意见”要求,从十一月一日起,所有进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纳入到省政府政务大厅统一收取。

  为了保证行政性收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过渡,减少由于收费地点和银行帐户的变更给各个缴费单位带来的麻烦,避免收费工作上出现脱节现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变更的时间、地点
  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所有缴费项目一律到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具体缴费地点:长春市解放大路62号中吉大厦三楼,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同时,启用新的收费银行帐户:
  全 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帐 号:4200203911232992684
  开户行:工商行中吉分理处

  二、原收款单位(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银行帐户不再受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月31日前已经通过银行汇款的缴款单位,接到通知后速到省局财务审计处办理发票业务。今后各缴款单位在通过银行办理缴款业务的同时,必须在当月到政务大厅办理发票业务,否则,在每个月25日对帐时,一律按未缴款处理。

  三、由于新设立的帐户为吉林省财政厅国库帐户,无特殊原因不办理退款业务,各缴款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帐号开户行和缴费金额。请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协助省局认真做好行政性收费帐户变更的转换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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