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 湖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发[2009]24号
2009年9月23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医药卫生事业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和生活质量的重大民生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根本途径,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行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居民提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坚持立足省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坚持探索创新,努力寻求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有效途径。
(三)基本任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四大体系”、“八大体制机制”,即: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高效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健全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形成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体制机制。
(四)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近期主要通过抓好五项重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到2011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明显缓解。
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五)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
(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
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2009年,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省级财政按中央政策对困难地区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财政也要加大投入。企业在改制关闭破产时必须解决退休人员医保问题,保障职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多样化缴费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起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长期随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其非从业家属,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扩大参合农民受益范围和受益水平,鼓励农村居民参保,做到应参尽参。
(七)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建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的机制。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提高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
建立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大额医疗保险办法。2011年底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额度,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2009年在3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到2011年,新农合在所有统筹地区实现门诊统筹。
(八)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原则上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并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在适当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超过上述标准的,应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把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风险预警系统,探索筹资和支付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统筹层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2011年基本实现市(州)级统筹。积极探索新农合市(州)级统筹的有效途径。
(九)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城乡一体、突出重点、公开便捷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对其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逐步取消大病救助病种限制,适当降低起付线,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定额门诊救助范围,减轻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患常见或慢性病以及患有重病需要长期依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医疗负担;进一步简化大病救助申报审批和结算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和可得程度;积极倡导社会帮扶,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到2011年底前,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
(十)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制,完善省、市(州)、县(市)、乡镇(社区)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简化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就医结算提供方便及时、高效快捷的服务。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完善医疗保险、救助费用结算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地采取总额控制、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等结算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复合式结算模式,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到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加快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对接,逐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实现结算与管理信息化。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和信息共享,并基本实现网上同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建立委托管理和区域协作制度,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异地就医监管,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积极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
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外转诊手续,积极探索市(州)范围内统一补偿办法。到2011年,基本实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即时结算。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高额医疗、特定病种、异地就医等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统一。
三、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制度
(十一)基本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确定我省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定期调整和更新。建立基本药物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制度。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的生产企业或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医疗机构,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和配送成本。确定参与我省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资格条件,监督公开招标的供求双方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制定和实施药品零售网点规划,健全便民惠民的药品供应网络。对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加强药品质量和价格监管。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质量标准和监管体系,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农村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抽检范围覆盖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所有基本药物品种。根据国家制定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确定全省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落实财政补助的同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十二)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公立医院分级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办法,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管理。2009年底前,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并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购药报销范围。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到2011年,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四、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从2009年起,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加强全省农业人口超过50%的县(市、区)的县级医院(含中医院)、274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342个尚未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未纳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由省和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建设。三年内,使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每个建制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支持村卫生室建设,重点解决目前尚未设置卫生室的行政村的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三年内重点加强纳入国家规划的15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对未纳入国家建设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省和地方政府统筹建设。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实现每3-10万人口或每个街道设置1所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下,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基层医疗卫生领域,着力构建多元化投资和多渠道办医新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全省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农村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2万人次、5000人次和4万人次;为全省乡镇卫生院免费定向培养5000名全科医生。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均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制度。城市每所三级医院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水平。鼓励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对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在招聘乡镇卫生院本科以上高等医药专业毕业生时,可通过预留周转编制等方式解决其编制。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积极探索城市注册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办法。
(十五)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总额预付等管理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十六)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老年和行动不便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各地要制定分级诊疗标准,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五、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在完成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我省服务内容。到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地区和人群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逐步缩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2009年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底前,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左右,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
(十八)稳步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降氟、重点地区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下新增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对6个项目县的7万名农村适龄妇女开展宫颈癌检查;对8个项目县的1.6万名农村适龄妇女开展乳腺癌检查;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减免费用开展复明手术不少于5000例。
(十九)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血吸虫重点疫区血吸虫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二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改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保障办法,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二十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明确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积极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严格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行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强临床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和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级分类准入和管理,建立统一的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建立和完善患者投诉调处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十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及医学科研、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二十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原则,明确省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公立医院改革,2009年选择1所省属医院和若干所市县级公立医院开展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成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二十五)保障改革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本实施方案提出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配套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省各项投入政策,建立省对市(州)、县(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转移支付政策,支持其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医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资金。
(二十六)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地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深化、细化政策措施,积极展开多种形式的试点,探索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有效实现途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好各地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适时加以推广。
(二十七)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对贯彻落实不力和不能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和督办落实力度,对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