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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泉州费森安馨血液透析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1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3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1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泉州费森安馨血液透析中心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318号

2016年8月10日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提交的《关于费森尤斯医药香港有限公司设置泉州费森安馨血液透析中心的初审报告》(泉卫计医[2016]117号)及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审批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你委的初审意见,同意设置泉州费森安馨血液透析中心。

  请你委指导设置单位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见附件)的核准事项做好筹建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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