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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处办[2016]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本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处办[2016]131号

2016年7月4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风险高,其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为进一步提高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防范安全风险,我局决定开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已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在产品技术要求或者产品注册标准中含“无菌”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二、检查安排
  (一)开展企业自查(发文之日起至7月17日)
  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找问题,逐一梳理风险,填写2014-2016年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量和企业用电量对照表》及《洁净厂房净化空调系统状态描述表》,于7月17日前报生产地址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全面分析原因,立即进行整改,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开展专项检查(7月18日-8月20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梳理分析,重点检查历年用电量与实际生产量不符的生产企业,检查重点包括:一是医疗器械洁净厂房的净化空调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记录;二是核实企业提供的2014-2016年生产用电量与产品生产量情况,必要时可至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用电量;三是检查企业2014-2016年产品销售记录、销售台账、销售金额等情况。通过对近三年用电量记录和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进行关联核查,核实企业净化空调系统实际使用情况。

  三、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现场检查发现净化车间不开启的情况,要立即予以停产;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用电量与实际生产量严重不符的情况,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局;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造假嫌疑的,要移送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四)对于发现企业其他质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要明确整改要求,限时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应填写在《2016年上海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表》中,并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器械安监系统。

  企业整改情况应通过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器械安监系统→监督管理→补录整改信息录入系统。本次专项检查总结报告请在8月30日前报送市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yxaj@smda.gov.cn)。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情况、重大案件、经验做法、工作建议等。

  附件:1.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单(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实际增补相关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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